智能专线产品服务协议
《智能专线产品服务协议》由用户(“甲方”)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共同签订。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过中国电信天翼云官网平台(网址:www.ctyun.cn)向甲方提供在智能专线产品的线上订购及管理服务,智能专线产品的电路服务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当地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服务,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本服务。
甲方使用智能专线产品服务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甲方点击同意的,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本协议即构成甲乙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本协议,请勿使用智能专线产品服务。
一、 定义
1.1 ”智能专线产品服务“(以下又称“本服务”)是指基于中国电信随选网络,面向中小企业客户提供的集上网、上云、智能服务于一体的云网融合型产品。客户可以通过中国电信集团智能专线业务门户(简称“集团业务门户”)简化业务受理流程,按需进行业务的自主订购、自动开通、带宽随选等。
1.2 “管理控制台”是指乙方通过天翼云官网平台为甲方提供的对其账户已订购产品进行管理、维护的服务系统平台。
1.3 “故障受理”是指甲方在使用智能专线产品服务过程中出现影响业务使用的情况下,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进行申告或投诉并得到乙方的回复。
1.4 “非故障受理”是指甲方在使用智能专线产品服务过程中,遇到不影响业务使用等情况下通过乙方提供的客服热线向乙方咨询、申告或投诉并得到乙方的回复。
1.5 “响应时间”是指自乙方收到甲方咨询、申告或投诉后回复的时间。
1.6 “本网站”或“天翼云平台”是指中国电信天翼云官网平台(网址“www.ctyun.cn)。
1.7 “本协议“包括 《智能专线产品服务协议》正文、附件以及所有乙方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关于本服务的规则、通知、公告等(统称“服务规则”)。所有服务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 “《用户协议》”指甲方注册本网站账户时与乙方签订的《中国电信天翼云用户协议》。
1.9 “电路服务”:智能专线产品服务通过在终端设备之间利用电路,提供各等级的数据传输服务,并提供电路运行维护服务。
1.10 “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
1.11 “一次性费用”:电路服务开通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安装调测、局端配置数据等需一次性收取的费用。
1.12 “月服务费”:按月收取的电路服务费。
1.13 “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1.14 “速率”: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
1.15 “工作日”:除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16 “日”:日历日,包括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二、 服务内容
2.1 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智能专线产品服务。本服务的具体内容,以本网站展示并经甲方申请而由乙方实际向其提供的服务为准。乙方有权不断更新服务内容。
2.2 根据甲方通信业务使用的需要,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智能专线产品服务业务(以下或简称“电路服务”),用于甲方通信业务使用。
2.3 甲方有新的电路服务业务需求时,应另行向乙方购买。
2.4 服务前提:
为使用本服务,甲方应当首先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同意并接受《用户协议》,成功注册成为本网站的用户,且在本协议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持续拥有合法有效的本网站用户账户;
(2)同意并接受本协议,按照本网站服务规则申请使用本服务;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业务使用前提条件。
(3)客户应完成在实名制认证,包括通过天翼云门户网站或者中国电信政企CRM系统。
三、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 甲方订购智能专线产品后,享受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智能专线产品服务。
3.1.2 在开通和使用智能专线产品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向乙方客服人员进行申告。
3.1.3 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电路服务,不得用于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电路服务以任何方式给其他第三方(不包括本合同项下甲方下属机构)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3.1.4 应保证连接到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3.1.5 应按时足额缴纳电路服务的一次性费用和电路月服务费。
3.1.6 应通过天翼云门户向乙方提供智能专线产品电路服务所涉电路的客户站点地址、类型、速率、可用率、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1.7 应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
(3)负责协调所在楼宇的物业使其允许乙方进楼实施或提供线路接入,并承担协调物业涉及的相关费用。
(4)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入网各方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
(5)调配和预留所在建筑物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
(6)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
3.1.8 甲方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电路服务迟延提供的责任。如出现该情况的,双方将视为电路服务按时提供。甲方及其下属机构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电路各端和全程的开通调测工作,对开通调测结果无异议时,应在调测现场签字验收。
3.1.9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电路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
3.1.10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电路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电路的维护管理。
3.1.11 甲方下属机构使用电路服务的,甲方应保证甲方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电路服务,并就甲方下属机构使用电路服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电路服务的使用及付费等行为)向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1.12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享受电路服务,并对所涉电路负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电路损坏的,须按价赔偿。如甲方通过天翼云门户自助对电路进行变更或终止电路服务操作,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提交的变更/终止等业务类型要求甲方归还相应设备、终端;甲方无法归还或设备、终端损坏的,须按价赔偿。
3.2 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 甲方订购智能专线产品服务后,乙方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并为甲方提供电路服务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3.2.2 乙方负责依据甲方的订单信息进行电路服务的开通,在乙方网络资源具备,且甲方完成订购及支付性费用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电路服务业务。
3.2.3 由于乙方端口、线路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电路服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电路服务。
3.2.4 在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下,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提供电路维护服务,并及时修复通信障碍,保证通信畅通。
3.2.5 乙方所提供电路维护服务的责任界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布的维护规程明确。具体以甲方机房的设备为界,设备以外线路侧由乙方提供维护管理服务 ,另一侧(设备侧)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
3.2.6 因技术、设备或国家政策因素等原因有权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计费方式、计费模式、业务号码等作出修改、调整。
3.2.7 对所投资的电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
四、 电路服务的开通
4.1 电路服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需要现场调测的电路,乙方应在现场向甲方提供开通调测结果,甲方对开通调测结果无异议时应现场签字验收,确认电路实际开通日期。
4.2 电路服务开通且甲方已对电路全程开通测试结果签字确认后,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智能专线产品业务竣工单。
4.2.1 甲方应当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的五日内验收核实,电路服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电路服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
4.2.2 若甲方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电路服务, 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电路服务的实际开通日。
4.2.3 如甲方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未验收并在五日内提出不使用电路服务的,则视为甲方提前终止服务,此时,甲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并按照本合同[第6.5.3]条约定承担相应月服务费。
4.3 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计收电路月服务费。
五、 终止服务
5.1 甲方终止电路服务时,应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或提前通过门户网站提交退订申请。停收月服务费的时间(“终止服务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终止服务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该时限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服务通知后的三十日)。如果甲方的终止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终止服务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服务通知的第三十一日。
5.2 甲方终止服务时,应按照本合同[第6.5.3]条约定支付终止服务当月月服务费。
5.3 若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未满时提前终止电路服务的,应按实际使用期限向乙方补齐该等提前终止使用的业务于本合同签署时乙方标准资费与甲方已享受的优惠资费之间的差额。
六、 服务费用
6.1 甲方使用本服务,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6.2 电路服务费包括一次性费用和月服务费两部分(一次性费用和月服务费以实际订单显示金额为准)。
6.3 本服务项下具体服务内容及对应的服务费用以本网站服务规则及本服务订购页面列明公示的信息为准,甲方可自行选择具体服务类型,并应按照本网站上现时有效的价格体系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6.4 乙方保留随时更新价格及支付方式的权利,更新时将在天翼云官网平台上公告。
6.5 月服务费:甲方须在每月20日之前,根据订购及使用智能专线产品产生的月服务费用通知单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机构缴纳月服务费。
6.5.1 电路开通首月月服务费:开通当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进行收费。
6.5.2 甲方对应支付费用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核对申请。经双方确认核对确有错误的,乙方在次月调整。
6.5.3 若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未满时提前终止服务,甲方应按服务费标准和实际使用天数缴纳提前终止服务当月实际使用的服务费。
6.5.4 本协议的价格及支付按照甲方订购在智能专线产品服务时约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执行。
七、 服务质量
7.1 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
7.2 乙方按国家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和电路质量要求,保证租用电路畅通。
7.3 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7.4 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负责故障处理。乙方为甲方提供全国客户故障受理热线服务,即4008109889,受理并处理甲方全程端到端的故障申告。
7.5 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租用电路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7.6 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租用电路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
7.7 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
八、 违约责任
8.1 如甲方使用租用电路违反本合同条约定的,如将租用电路以转租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或将租用电路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或在合同期内实施了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如甲方行为对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当照价赔偿乙方损失。
8.2 如甲方逾期付费,除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电路租用服务;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8.3 在满足开通条件的情况下,如确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电路,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按照所收取的该条电路的一次性费用的1%的比例作为给甲方的赔付,并在首月月租费中直接抵扣,赔付金额最多不超过首月月租费。如逾期30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8.4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和/或乙方下属机构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和/或甲方下属机构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九、 不可抗力及免责
9.1 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一方解除。
9.2 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 租赁期限及终止
10.1 本协议自甲方完成订购及支付之日起生效,自租用电路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电路使用费用,至甲方订购服务期限届满时终止,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l7]
10.2 除非甲方在租期届满前提交专线退订申请,否则租期将自动续展,续展的租期与本合同租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l8]
10.3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10.4 乙方在下述情形下,有权终止本协议:
10.4.1 依据法律法规或政府机关的要求;
10.4.2 乙方认为继续向甲方提供服务将会对乙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或技术负担或重大安全风险的;
10.4.3 由于任何法律或政策变动原因造成乙方继续向甲方提供服务不实际可行的;
10.4.4 甲方不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的;
10.4.5 甲方违反本网站《用户协议》的;
10.4.6 甲方不再具备本协议第2.4条约定的任一服务前提条件;
10.4.7 甲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
10.5 除第10.6条约定外,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终止本协议的,乙方将按照甲方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服务费用,将剩余款项(如有)返还,并保留依照法律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10.6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十一、 其他
11.1 本协议终止的,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用户协议》的效力。若甲乙双方之间《用户协议》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1.2 本协议未约定的,双方应当同时遵守《用户协议》的约定;本协议与《用户协议》就同一事项存在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11.3 本协议正文与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正文与附件有冲突的,以【协议正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