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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智能云备案服务 - 关于网站ICP备案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和管理要求的通知

文档简介:
概述: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当前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简称网站ICP备案)管理工作中遇到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对自助网站、跳转域名网站以及博客网站如何实施有效的管理等,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明确了现阶段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管理要求,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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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当前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简称网站ICP备案)管理工作中遇到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对自助网站、跳转域名网站以及博客网站如何实施有效的管理等,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明确了现阶段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管理要求,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域名界定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互联网域名,是指独立域名。所谓独立域名,指我国境内组织或个人在各顶级域(TLD)注册体系下直接注册的域名。举例说明如下:对国家顶级域,以.CN域名为例,即指用户在.CN下直接注册的二级域名,如SINA.CN;或者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信部电[2006]99号文件)中规定的CN二级"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下注册的三级域名,如SINA.COM.CN、SINA.NET.CN等。对通用顶级域(gTLD),以.COM域名为例,是指用户在.COM下直接注册的二级域名,如SOHU.COM,不包括NEWS.SOHU.COM等。

自助网站备案

由于用户自助建立网站(简称自助网站)的域名不是独立域名,因此用户自助建立的网站不需要履行网站ICP备案手续。

各局应要求自助网站服务提供者(其开办的有独立域名的网站应当履行备案手续)加强技术业务管理,对自助网站实行实名制管理,并承担配合有关部门对自助网站进行管理的责任。

跳转域名网站备案

跳转域名网站备案取决于跳转域名所指向的目标网址。目标网址域名是独立域名的,应当履行网站ICP备案手续;目标网址域名不是独立域名的,不需要履行网站ICP备案手续。

各局应要求域名跳转服务(又称URL转发服务)提供者及时报备本地区URL转发服务器的IP地址等情况,遇有变化及时报告。各局应按附件二所示格式及时汇总本地区URL转发服务器IP地址情况报部电信管理局。

各局应要求本地区URL转发服务提供者将URL转发服务器及其对应IP地址专门用于URL转发服务,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博客网站管理

对博客网站,按照网站管理方式依法进行管理。

  • 对使用独立域名(非跳转域名)的博客网站,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即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取得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履行备案手续)。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配合互联网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对博客网站内容进行管理。
  • 对非独立域名(含通过域名跳转方式访问的非独立域名目标网页)的博客网站,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管理责任由为其提供相关博客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ICP)承担。

贯彻执行

各局应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执行《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信部电[2005]501号)、《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信部联电[2006]121号),在互联网站管理方面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各局应安排专人负责网站ICP备案管理工作,保证网站ICP备案咨询电话畅通,充分使用好网站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切实履行互联网属地管理职责。

联系电话:(010)66022519
传真:(010)66021208
电子邮箱:beian@mi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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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概述: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信部电管〔2009〕672号文件)的要求,深入开展依法打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净化互联网络环境,加强对网站备案信息的核查,进一步提高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充分发挥网站备案管理的网站主办者溯源和接入地溯源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
  • 通知: 工信部电管【2009】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各从事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企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 33 号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 长 王旭东 二〇〇五年二月八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5 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1年12月26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同时废止。 部 长 李毅中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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