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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翼云静态加速服务协议

文档简介:
《天翼云静态加速服务协议》由用户(又称“甲方”)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计算分公司(又称“乙方”)共同签订。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过中国电信天翼云官网平台(网址:www.ctyun.cn,又称“本网站”或“天翼云”)向甲方提供静态加速服务。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静态加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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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及服务等级协议

天翼云静态加速服务协议


《天翼云静态加速服务协议》由用户(又称“甲方”)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计算分公司(又称“乙方”)共同签订。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过中国电信天翼云官网平台(网址:www.ctyun.cn,又称“本网站”或“天翼云”)向甲方提供静态加速服务。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静态加速服务。

 甲方使用天翼云静态加速服务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甲方点击同意的,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本协议即构成甲乙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果甲方不同意本协议,请勿使用天翼云静态加速服务。

第一条 定义

    1.1本服务或静态加速服务:是指对网站静态内容(静态内容指与客户端无关、不因客户端不同、客户端访问时间不同而改变的内容,如图片、视频、html文件、css文件、js文件、软件安装包、压缩包等)进行分发和加速的服务,即利用内容缓存、负载均衡等技术,将网站静态内容分发到各地的网络节点,以提高网站响应速度和提升用户体验的一种服务。

1.2管理控制台:是指乙方通过天翼云平台为甲方提供的对其账户、已订购的服务进行管理、维护的服务系统平台,地址为/vmcontrol/control。

1.3故障受理:是指甲方在使用乙方静态加速服务过程中,出现影响业务使用的情况时,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进行申告或投诉并得到乙方的回复。

1.4响应时间:是指自乙方收到甲方咨询、申告或投诉至乙方作出回复的时间。

1.5本协议:包括《天翼云静态加速服务协议》正文、附件以及所有乙方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关于本服务的规则、通知、公告等(统称“服务规则”)。所有服务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用户协议》:是指甲方注册本网站账户时与乙方签订的《中国电信天翼云用户协议》。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静态加速服务。本服务的具体内容,以本网站展示并经甲方申请而由乙方实际向其提供的服务为准,乙方有权不断更新服务内容。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附件一《天翼云静态加速服务等级协议》约定的服务标准向甲方提供静态加速服务。

2.2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静态加速服务。甲方应当通过本网站产品页面订购静态加速服务,向乙方提交订单,并支付服务费用。

2.3服务前提:为使用本服务,甲方应当首先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2.3.1同意并接受《用户协议》,成功注册成为本网站的用户,且在本协议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持续拥有合法有效的本网站用户账户;

2.3.2同意并接受本协议;

2.3.3按照本网站服务规则申请使用本服务;

2.3.4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交相应资质文件且经乙方审核通过;

2.3.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使用本服务的前提条件。

2.4甲方应当通过本网站用户账户登陆静态加速服务管理控制台,管理和使用静态加速服务。甲方用户账户所发出的指令及相关行为均视为甲方的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2.5乙方通过服务电话热线、电子邮件或者本网站在线工单等方式为甲方提供7×24小时的咨询和售后服务。

第三条 服务费用

3.1甲方使用静态加速服务,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服务项目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3.2本服务项下具体服务项目、服务费用,以本网站服务规则及本服务订购页面列明公示的信息为准,甲方可自行选择具体服务项目,并应按照本网站现时有效的价格体系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3.3 对于甲方订购静态加速服务所应当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账户余额(含代金券,下同)中划扣。甲方应当保证订购服务时账户余额充足,以便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并顺利使用服务。乙方划扣费用时,将优先使用甲方账户下的代金券(如有)抵扣,不足部分从其余账户余额中划扣。

3.4流量包产品支付规则

3.4.1甲方订购流量包产品的,乙方将在生成订单后从甲方账户余额中划扣甲方应当支付的服务费用。甲方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服务费用时,甲方应当在生成订单后48小时内对账户充值并完成支付。对于逾期未完成支付的订单,乙方有权取消。

3.4.2甲方订购的流量包用尽(流量包用尽指流量包有效期届满或额定流量耗尽)后,乙方将根据甲方下单时选择的处理方案将服务转入按量计费模式或关闭服务,具体规则如下:

(1)甲方下单时选择转入按量计费模式的,流量包用尽后,乙方继续提供服务,计费方式自动转为按量计费模式。甲方在流量包用尽后继续使用静态加速服务所产生的使用量,应当按照本协议第3.5条约定支付费用。

(2)甲方下单时选择关闭服务的,流量包用尽后,乙方停止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如需继续使用服务,应当在流量包用尽前续订流量包,以确保服务的持续性,避免因流量包用尽而导致服务中断。如甲方未能及时续订导致乙方按照约定停止服务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3.5按量计费产品支付规则

3.5.1甲方订购按量计费产品的,应当按照甲方每日实际使用量支付费用,乙方将在次日从甲方账户划扣当日产生的服务费用。按量计费产品不支持代金券结算。

3.5.2甲方同时订购流量包产品和按量计费产品的,实际使用本服务所产生的使用量优先从流量包中抵扣,流量包用尽后,甲方应当按照按量计费产品标准支付费用。

3.5.3甲方订购按量计费产品的,应当保证账户余额充足以确保持续使用服务。甲方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在余额不足情况发生后的48小时内进行充值并补缴所应当支付的服务费用。否则乙方将暂停为甲方提供服务,而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并有权要求甲方补缴服务费用、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3.6甲方购买本服务需要乙方开具发票的,应于订购本服务时,在本网站产品订购界面上申请开具发票,并按格式和要求填写付款单位、款项、发票类型、开票信息及邮寄地址。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开票信息依法为甲方开具并邮寄相应金额的发票。甲方使用代金券支付部分对应的金额,乙方不再向甲方提供发票。乙方将在订单支付成功后第8日起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开具发票。

3.7甲方对应支付费用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核对申请。经双方确认核对确有错误的,乙方应对相应费用予以调整。

第四条 服务开通

4.1甲方订购流量包产品的,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视为订购成功,乙方为甲方开通服务。流量包耗用起算时间计算方法为:首次订购流量包时,订购成功次日0时开始进入流量包耗用周期;续订流量包时,订购成功当日0时开始进入流量包耗用周期。续订指在当前流量包用尽前续订流量包(流量包规格可以不同)、当前流量包用尽后继续使用流量包的情形;如当前流量包用尽前未续订流量包,在当前流量包用尽、转为按量计费或服务终止后,再次订购流量包的,不视为续订。

4.2甲方订购按量计费产品的,生成订单视为订购成功,乙方为甲方开通服务。

4.3乙方为甲方开通服务后,甲方即可登录本网站,在管理控制台自助完成静态加速服务相关配置,并开始使用服务。

第五条 用户服务保证

5.1乙方为甲方提供售前和售后服务的时间:每周7×24小时

5.2乙方为甲方提供故障受理后响应时间不超过30分钟。

5.3乙方为甲方提供售前和售后服务渠道如下:

l  电话热线:400-810-9889(推荐使用);

l  电子邮件:service@ctyun.cn;

l  在线工单:/user/services_request。

第六条 技术支持保证

6.1乙方对甲方进行故障受理后,根据具体情况和甲方需求,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保证。

6.2甲方理解并同意,出于甲方数据及系统安全的考虑,甲方需要乙方工程师直接对其静态加速服务进行操作时,应当以电子邮件或在线工单方式进行授权。甲方应当指定唯一的联系人作为授权人(维护人)并由其在需要时向乙方授权,即只有该授权人有权利要求乙方工程师对其静态加速服务进行操作。在授权期间,如甲方未与乙方工程师沟通、自行进行操作而造成服务不可用的,由此引发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方应当以其真实身份开通和使用本协议下静态加速服务,且是具备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主体资格、业务资质等相关资料供乙方审查。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2甲方使用本服务时,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并承担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数据丢失、遗漏、毁损的风险,乙方对此无需承担责任。

7.3甲方不得通过转让、出租、无偿使用或其他任何方式许可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使用本协议项下静态加速服务。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相应责任。

7.4甲方不再需要使用静态加速服务的,应当自行调整配置并停止使用服务。甲方继续使用服务、产生流量,即视为甲方继续订购服务,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乙方为甲方提供静态加速服务,按照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静态加速服务平台的设置和联网调测。

8.2乙方为甲方提供7×24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即对静态加速节点进行日常维护、监控并及时排除故障,以保证甲方得到本协议约定静态加速服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双方应当共同遵守本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9.2除甲方根据本协议其他条款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外,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及《用户协议》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未履行相关手续等,乙方有权暂停提供静态加速服务,并要求甲方在限期内改正;如甲方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当就其违法、违约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9.3甲方充分理解并认可,虽然乙方已经建立(并将根据技术的发展不断完善)必要的技术措施来防御包括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包括但不限于DDOS)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行为(以下统称“该等行为”),但鉴于网络安全技术的局限性、相对性以及该等行为的不可预见性,如因甲方账户遭遇该等行为而给乙方或者乙方网络或服务器(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及外地和国际的网络、服务器等)带来危害,或影响乙方与国际互联网或者乙方与特定网络、服务器及乙方内部的通畅联系,乙方有权决定暂停或终止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甲方原因给乙方带来重大网络事故,甲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在内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9.4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终止本协议或终止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将按照甲方实际使用量计算服务费用。甲方已支付而未使用服务的剩余款项(如有)由乙方退还至甲方天翼云账户;对于甲方已使用服务而尚未支付的服务费用,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补缴,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9.5乙方对系统进行调整、升级而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的,或者因乙方网络、设备等原因造成服务的延时、修改及暂停的,不属于乙方违约。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行为、网络无法覆盖、电力故障、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更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0.2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一旦不可抗力情形得到纠正和补救,双方同意以最大努力恢复本协议的履行。

第十一条 协议期限及终止

11.1本协议自用户订购服务成功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1.2双方经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11.3乙方在下述情形下,有权终止本协议:

11.3.1依据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要求;

11.3.2乙方认为继续向甲方提供服务将会对乙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或技术负担或重大安全风险的;

11.3.3由于任何法律或政策变动原因造成乙方继续向甲方提供服务不实际可行的;

11.3.4乙方提前30天在本网站上以发布公告、向甲方发送站内通知或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的;

11.3.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可以终止本协议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其他

12.1乙方有权不时修订、变更本服务或本协议内容,届时乙方将在本网站以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无需另行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公告之日起可以选择继续使用或者终止使用本服务;若甲方继续使用本服务,表示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接受并将遵守修改后的服务或协议内容;若甲方不同意修改后的内容,应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

12.2本协议终止的,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用户协议》的效力。若甲乙双方之间《用户协议》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2.3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双方应当同时遵守《用户协议》的约定;本协议与《用户协议》就同一事项的约定存在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12.4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正文与附件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正文为准。

附件一 《天翼云静态加速服务等级协议》

天翼云静态加速服务等级协议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计算分公司(又称“乙方”)按照本《天翼云静态加速服务等级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标准向用户(又称“甲方”)提供静态加速服务。

第一条 定义

1.1服务周期:一个自然月为一个服务周期,如甲方当月实际使用服务时间不满一个自然月,服务周期总分钟数按一个自然月计算。

1.2服务周期总分钟数:按照服务周期内的总天数×24(小时)×60(分钟)计算。

1.3 5XX:HTTP状态码中的一类,该类状态码表示因某种原因请求失败。

1.4失败请求:因静态加速系统原因导致的域名返回的5XX的请求和因为静态加速服务故障导致的用户正常请求未能到达静态加速服务器端的请求视为失败请求。因静态加速服务故障导致的用户正常请求未能到达静态加速服务器端的失败请求,将通过故障前7天内用户域名的平均请求数计算。

1.5有效的总请求:用户天翼云账号下所有静态加速服务器端接收到的所有请求视为有效的总请求。

1.6每5分钟错误率:每5分钟错误率=每5分钟失败请求数/每5分钟有效总请求数×100%。

1.7服务不可用时间:静态加速在连续的10分钟或更长时间出现每5分钟错误率大于0.05%的情况,方计为服务不可用时间。

1.8服务不可用分钟数:服务周期内服务不可用时间累计分钟数之和。

1.9服务可用性:静态加速服务可用性按服务周期统计,统计对象为某一天翼云账户下的所有开启静态加速服务的域名(月请求量小于100万的域名除外),并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服务可用性=(服务周期总分钟数-服务不可用分钟数)/服务周期总分钟数×100%。

第二条 服务承诺

2.1乙方承诺静态加速服务可用性不低于99.90%,如静态加速服务未达到上述可用性承诺,甲方可以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约定获得赔偿。

2.2以下原因导致的服务不可用时间,不计入服务不可用分钟数,乙方不承担责任、不进行赔偿:

2.2.1乙方预先通知甲方后进行系统维护所引起的,包括割接、维修、升级和模拟故障演练;

2.2.2任何乙方所属设备以外的网络、设备故障或配置调整引起的;

2.2.3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应用程序或数据信息受到黑客攻击而引起的;

(2)甲方维护不当或保密不当致使数据、口令、密码等丢失或泄漏所引起的;

(3)甲方自行升级操作系统所引起的;

(4)甲方的应用程序或安装活动所引起的;

(5)甲方的疏忽或由客户授权的操作所引起的;

(6)甲方未遵循天翼云产品使用文档或使用建议引起的;

(7)甲方的服务器故障引起的;

(8)甲方要求进行静态加速节点的调试所引起的;

(9)乙方按甲方更改后的信息进行调试时,因信息配置不合理引起的;

2.2.4不可抗力引起的;

2.2.5其他非乙方原因所造成的不可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静态加速或源站问题导致的不可用。

第三条 服务赔偿

3.1如果乙方在一个服务周期内未能满足第二条中的服务可用性承诺的,乙方承诺对甲方进行违约赔偿,甲方每月获得的赔偿服务时长的最高限额为服务周期总分钟数,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服务可用性:<99.9%

赔偿服务时长:服务不可用分钟数的2倍时长

3.2赔偿申请时限

甲方可以在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后对上个月未达到服务可用性承诺的情形提出赔偿申请。赔偿申请应当在未达到服务可用性承诺的情形发生当月之后的两个月内提出。甲方在前述申请时限内未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超出申请时限提出赔偿申请的,均视为甲方放弃相应赔偿,相关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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